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站,局机关各科室: 《曲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暂行)》已经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曲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暂 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件,指导和规范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保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曲阜”建设。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全市餐饮服务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意识,加强对餐饮业(包括学校食堂、集体食堂等集体用餐单位)的日常监管和监测,发现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迅速查清原因,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1.4.2完善制度,落实责任。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保障体系,建立健全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制度,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1.4.3积极处置,措施果断。发生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后,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按时上报,并立即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4.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培训,要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有效预防和处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1.5事故分级 依据《曲阜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共四个级别。 2.应急组织及职责 2.1应急组织 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件的组织领导、协调指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品科,由分管领导兼办公室主任,负责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分综合、调查、保障三个工作组。 2.2应急职责 2.2.1综合组职责 :由食品科牵头,有关科室配合,负责应急的组织协调;提出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控制措施;负责对重点单位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收集汇总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撰写的食品事故技术性调查总结报告)经领导小组同意后负责上报 。 2.2.2调查组职责:由责任科室牵头,有关科室配合,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督导落实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控制措施;提出应急建议;按时完成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并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2.2.3保障组职责: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应急车辆、应急物质、财务保障和通讯信息保障。 3.预警与报告 3.1 预警 3.1.1 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尤其是餐饮消费环节的高风险食品(冷、生食品)的日常监管,通过监管及时作出预警。 3.1.2 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监管相对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上报职责的行为。通过举报信息及时作出预警。 3.1.3 应急准备和预防。及时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2 报告 3.2.1报告制度。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基本情况,并及时上报和通报。发生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时报告。 3.2.2责任报告单位 (1)餐饮监管科室; (2)餐饮服务单位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3)食品检测检验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2.3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管科室相关工作人员; (2)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3.2.4报告的内容 应包括发生餐饮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联系电话、地址、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涉及的人数、可疑的食品、主要的临床症状和病人所在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等。 4.应急处置 4.1事故受理。接到发生或可能发生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详细登记事故发生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报告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 4.2事故报告。对餐饮服务环节较大级别以上(含较大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必须在发现或得到突发事件后2小时内向有关部门和市政府作初次报告,同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对餐饮服务环节一般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事件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同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4.3现场控制。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组织调查组赶赴现场,采取行政措施,封存可能导致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责令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4.4调查取证。 4.4.1调查组到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餐饮服务单位后,对可疑餐饮服务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一是食品及其原料的来源、卫生状况和流向;二是餐饮服务操作过程的情况,产品配方、环境卫生、加工数量和时间;三是餐饮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和个人卫生;四是采集可疑食品及其原辅料等有关环节样品;五是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4.4.2询问进餐者在大批患者发病前48小时内的就餐场所、就餐位置和就餐食谱,进餐的主副食、名称、数量、来源。厨师、帮厨和其他流动人员应作为重点的调查对象。 4.4.3调查取证时,询问对象应遵循受害人,其次旁证人,再为当事人的顺序作好详细的《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询问人过目后签名。 4.4.4尽可能依法现场拍照和录音,以留下视听资料证据。 4.5 现场判断。调查组在完成调查的基础上,对所收集到各方面证据或资料,进行综合整理提出一个初步意见,及时报领导小组,结论性意见需依据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由领导小组进行最后确认。 5.事后处理 5.1报告处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按照相关规定整理出书面调查处理报告。根据调查取证结果,按照行政处罚程序,需要对造成餐饮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立案,要按照法律法规由稽查组提出处罚建议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行政处罚;对造成严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或者犯罪嫌疑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2责任追究。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失职、渎职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本预案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