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进一步增强药品、医疗器械执法检查透明度,加强警示力度,树立执法部门权威,提高管理相对人守法自觉性,保证药械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有效,经研究决定,实施药品、医疗器械案件信息通报制度。 一、通报原则 案件一般信息原则上每四个月定期通报一次,典型案件信息,由办案科室视情况随时通报。 二、通报范围 由承办科室视通报内容拟定通报范围,与法制机构商定后决定。 三、通报内容 四个月内全局办理案件的情况,包括涉案单位、案件个数、案件性质、案件累计个数等。 需随时通报的案件由案件承办科室直接通报,内容包括涉案单位、案情简介、情形情节等认为需要通报的内容。 四、通报形式和程序 通报采用《内部督查》形式,第一期由稽查队牵头,第二期由市场科牵头,第三期由器械科牵头,第四期由药品科牵头,以后按照此顺序延续。 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由牵头科室负责向各科室收集有关情况并通报。 每期通报应于每四个月末的后五日内发出。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